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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八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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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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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 11:0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八十七)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释义]本条阐述了“关联方”的概念,并把“关联方”的范围扩展为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中的关联方的界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作了原则性规定,对关联方不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业务往来而确定的计价标准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导致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减少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这是授权税务机关针对转让定价避税采取的反避税措施。关联方是转让定价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转让定价制度只能适用于关联方之间。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的上述规定,没有明确关联方的范围,以及存在怎样的关系构成税法所称的关联方。本条正是对以上问题的回答。以前的外资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均对关联企业作出了规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之一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本条内容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一、关联方包括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与以前的外资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相比,本条的关联方不仅仅包括关联企业,还包括了存在关联关系的个人。因为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发现,企业的投资方和关联业务往来方都有可能是个人,如果把转让定价条款调整的对象仅限定为企业,会造成管理上的漏洞,同时关联方包括个人也符合国际通行作法。因此本条明确规定把关联方的范围扩展为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关联关系的含义
  各国税法对于关联关系的具体认定,一般有两大标准:一是股权控制标准;二是企业经营管理或者决策人员的人身关系标准。根据联合国和经济合作组织分别制定的国际税收协定范本规定,凡符合下述两个条件之一者使构成关联方的关系:一是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者资本,二是同一人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者资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方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的规定,关联方认定中的控制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一)相互间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者以上的;(二)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二者所拥有或者控制股份达到25%或者以上的;(三)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者以上,或者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者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四)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者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五)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六)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七)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者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八)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者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可以看出,判断是否构成关联方的主要依据有:(一)相互间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一定比例的;(二)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者持有股份达到一定比例的;(三)企业与另一方有资金借贷方面的关系的;(四)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与另一方有密切联系的;(五)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购销、生产技术等,与另一方有密切联系的;(六)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待新的规定出台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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