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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商务厅关于发布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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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10:06: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商务厅关于发布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商务厅联合制定了《中国(沈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免税管理办法》),现就本公告解读如下:
一、明确适用条件
《免税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了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需在中国(沈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注册并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
《免税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了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的定义。
《免税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了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可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免税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了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征税政策。
二、明确申报要求
《免税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了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当按现行税收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免税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了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销售额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对应栏次填报。
三、明确管理要求
《免税管理办法》第八条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相关数据信息,加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工作。
《免税管理办法》第九条对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未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涉税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明确施行时间
《免税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商务厅关于发布<中国(沈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相关图解:中国(沈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公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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