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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 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我区小微企业实施税费优惠的通知》( 桂财税[2019] 7号)文件规定:“一、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对全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季度申报增值税需要纳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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