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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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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宁地税函[2003]214号 |
文件名: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函[2003]21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临时经营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2003-09-08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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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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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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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临时经营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宁地税函[2003]214号
全文有效
2003.09.08
银川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临时经营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银地税发[2003]25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对个人发生的临时经营收入代开发票,可以按照宁地税(所)发[2000]48号文件中规定的所属行业计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能证明代开的临时经营收入属企业单位的临时经营收入,应将临时经营收入合并到该企业单位的应纳税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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