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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财(税)发[2000]77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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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宁财(税)发[2000]775号
文件名: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财(税)发[2000]77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11-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宁财(税)发[2000]77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宁财(税)发[2000]775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财政(贸)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事项,请一并贯彻执行。
  1、实行查帐征税办法的,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为1000元;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确定为800元。
  2、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宁地税(税二)发[2000]309号)”文件规定执行。
  3、实行定额征收的,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按调整后的宁夏城乡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率征收个体所得税的通知(宁地税(所)发[2000]48号)”文件规定执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全区统一按以下标准执行。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7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10
  饮食服务业 10
  娱乐业 20
  其他行业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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