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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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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四川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6-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川税函发〔1994〕169号
  全文有效
  1994.6.16
  我局以川税发(1994)38号文件就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曾规定:"先按已颁布条例预征,待实施细则下达后再结算退补。"从执行情况来看,由于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具体规定不明确,征管操作较困难。为此,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未正式颁前,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企业仍应按规定期限履行申报手续, 对按川税发(1994)38号文件规定已预征入库的,也不退库,待实施细则下达后再结算退补。
  关于企业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4年5月19日[94]财会字第20号)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已经国务院发布,并于1994年4月1日起施行,现对企业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企业,在"管理费用"科目下增设"矿产资源补偿费"明细科目,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增设"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明细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明细科目,下同)进行核算。
  二、企业销售矿产品和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应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定期计算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为了均衡各会计期间的费用,企业应在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之前,根据各月矿产品销售收入和开采回采率系数(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根据国家规定价格计算的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根据征收时矿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的销售收入)等资料,按月计提矿产资源补偿费,计提时,借记"管理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
  企业按规定实际交纳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收购未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的企业,收购时,按实际支付的收购款项,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代扣代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材料采购"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交纳的滞纳金、罚款,应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交纳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企业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涉及有关外币业务的核算,应按照财政部印的(94)财会字第05号文关于《印发(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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