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 |
发文单位: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川地税函发〔1996〕111号 |
文件名: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川地税函发〔1996〕111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比例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6-05-16 |
政策解读: |
- |
备注: |
- |
纵横四海点评: |
-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比例的通知
川地税函发〔1996〕111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比例的通知
川地税函发〔1996〕111号
全文有效
1996.5.16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和《四川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我局决定对预售房地产确定预征比例对其预征土地增值,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之后签订的开发项目的房地产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预征比例由各地根据省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在1——2.5%的范围内确定,按预收帐款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普通标准住宅按确定的预征比例减半预征土地增值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