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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财税[2017]92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17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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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465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文件编号: 财税[2017]9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财税[2017]92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17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12-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17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的通知
财税[2017]92号


  吉林、江苏、安徽、河南、江西、广东、四川、西藏、陕西、甘肃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的规定,现就下达2017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7年防汛专用车配置计划,并经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核定的63辆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指标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8年6月30日。
二、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免税车辆指标及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防汛专用车证”(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防汛专用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
三、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四、财政、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审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2017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5日


附件:
2017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xlsx(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2017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xlsx.xlsx&id=793829&tp=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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