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六、防汛和森林消防等部门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
(一)政策内容
1.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
2.《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1年3月16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符合车辆购置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时一并报送税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