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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实施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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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实施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9-11-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实施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实施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9.11.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的规定,现就继续实施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四)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普通住宅、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二)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7%。
  (三)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8%,其中车位核定征收率为5%。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实施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 : 2019-11-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3号)即将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联合制定本公告,对在成都市范围内继续实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政策进行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继续维持现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政策不变。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预征率
  1.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2.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3.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4.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5%。
  (二)关于核定征收率
  1.普通住宅、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2.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7%。
  3.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8%,其中车位核定征收率为5%。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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