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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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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dong.chinatax.gov.cn/art/2019/5/28/art_1053_13454.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文件名: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9年5月28日
政策解读: http://shandong.chinatax.gov.cn/art/2019/6/4/art_27_1608.html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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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原文链接:http://shandong.chinatax.gov.cn/art/2019/5/28/art_1053_13454.html#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一费”)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纳税人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六税一费”减免税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不适用上述规定,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相应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5月28日

    相关链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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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handong.chinatax.gov.cn/art/2019/5/28/art_1053_13454.html#  发表于 2020-4-7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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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4-7 16: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决定改进税收优惠事项管理方式,进一步精简申报资料,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
  二、《公告》主要内容及有关考虑
  (一)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的税收优惠事项
  纳入此次优惠资料留存备查范围的是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除外。
  (二)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的方式及有关法律责任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申报方式,《公告》明确纳税人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优惠事项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后续管理措施
  上述优惠事项实行资料留存备查管理方式后,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减免税后续管理,如风险管理、税务检查等。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三、施行时间
  为保障纳税人及早享受办税便利,减轻办税负担,《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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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handong.chinatax.gov.cn/art/2019/6/4/art_27_1608.html#  发表于 2020-4-7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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