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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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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号 |
文件名: |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市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单位及其职责的通告 |
发文日期: |
2019-05-22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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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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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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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市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单位及其职责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通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市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单位及其职责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9.5.22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简政减税降负措施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50号)的精神,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办税的便利性,满足纳税人多元化办税需求,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本着“服务、便利、高效”原则,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决定增设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税窗口至各县(市、区)税务局,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19年6月1日起,全市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单位共计10个,具体见附件:韶关市各县(市、区)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单位办税窗口。
二、各县(市、区)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单位的征管职责:
(一)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包括国产、进口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车辆购置税的退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证等业务;
(二)车辆购置税特殊计税价格业务;
(三)车辆购置税免税车辆办理免税业务(含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回国留学人员购置的车辆、公共汽电车以及其他规定的免税车辆等免税业务);
(四)车辆价格备案业务(含国产、进口车辆);
(五)车辆购置税的税源管理、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纳税服务等工作。
三、从2019年6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征收实行“全市通办”,即韶关市辖区内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可以在韶关市辖区内任意一个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单位车辆购置税办税窗口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和缴纳业务。车辆购置税全市通办业务包括各类车辆新车征税业务(含免征业务)。各类车辆二次业务(包括更正、遗失补发、补税、退税等)暂不实行全市通办,由原车辆购置税档案所在地办理。
四、从2019年6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不再受理、办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的涉税事项,并于5月29、30、31日暂停受理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2019年5月29日起终止委托韶关市宇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代征车辆购置税业务。在原韶关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办理了车辆购置税申报和缴纳业务的纳税人,需申请办理退税、补证业务的,到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办税窗口办理。
特此通告。
附件:韶关市各县(市、区)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单位办税窗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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