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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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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皖地税[2002]163号 |
文件名: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2002]163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2-10-23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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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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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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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
皖地税[2002]163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
皖地税[2002]163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大力开展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建账建制工作。对月纳地方税额在1000元以上(含)个人独资或合伙性质的中介机构,要按照规定建立、使用和保管账簿,并实行查帐征收税款,不得对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对经营规模较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业户,应严格按照《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实施办法》(皖地税征字[1997]363号)和《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暂行办法》(皖地税[2001]158号)等文件的规定,进行核定征收。
对应设置账簿而未设置账簿和建假账的业户,要按照同行业、同规模最高纳税定额核定其应纳税款。从2003年1月1日起,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业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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