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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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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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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 |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铜陵市人民政府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税额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2008-02-02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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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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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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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铜陵市人民政府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税额的批复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铜陵市人民政府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税额的批复
全文有效
2008年2月2日
铜陵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铜陵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请示》(秘函[2007]11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提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及税额征收标准,即:一等土地,每平方米10元;二等土地,每平方米8元;三等土地,每平方米4元;四等土地,每平方米2元。
二、土地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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