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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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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
文件名: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
发文日期: |
2015-12-31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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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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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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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5年12月31日
为规范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补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因政策性调资、职务晋升、新员工定级、单位筹建期或资金困难等原因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薪金,代扣代缴单位应将个人所补发工资、薪金归属到工资、薪金所属月份重新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去已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出应补个人所得税,并于补发工资、薪金当月申报缴纳。代扣代缴单位应留存补发工资、薪金相关证明资料备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补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宣传和征收管理。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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