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 |
发文单位: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财税法[2016]1036号 |
文件名: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财税法[2016]1036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资源税换算比折算率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6-07-12 |
政策解读: |
- |
备注: |
- |
纵横四海点评: |
- |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资源税换算比折算率的通知
财税法[2016]1036号
全文有效
2016年7月12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要求,现就我省资源税换算比、折算率问题明确如下:
经调研测算,确定我省铁矿资源税换算比为2.15,金矿资源税换算比为1.21(金精矿)、1.47(金原矿),萤石资源税换算比为1.10,硫铁矿资源税换算比为1.50。
今后,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将根据矿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市场行情等变化对换算比、折算率适时进行调整。
如遇到其他资源品目需使用换算比、折算率,各地应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在全省作出统一规定前,由主管税务机关据实计算征收资源税。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