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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财税法[2016]1036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资源税换算比折算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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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财税法[2016]1036号
文件名: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财税法[2016]1036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资源税换算比折算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7-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资源税换算比折算率的通知
财税法[2016]1036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资源税换算比折算率的通知
  财税法[2016]1036号
  全文有效
  2016年7月12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要求,现就我省资源税换算比、折算率问题明确如下:
  经调研测算,确定我省铁矿资源税换算比为2.15,金矿资源税换算比为1.21(金精矿)、1.47(金原矿),萤石资源税换算比为1.10,硫铁矿资源税换算比为1.50。
  今后,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将根据矿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市场行情等变化对换算比、折算率适时进行调整。
  如遇到其他资源品目需使用换算比、折算率,各地应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在全省作出统一规定前,由主管税务机关据实计算征收资源税。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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