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甘肃矿区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经省政府同意,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制定了《关于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3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