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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2004]256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车辆购置税过渡期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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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大国税发[2004]256号
文件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2004]256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车辆购置税过渡期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2-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车辆购置税过渡期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4]256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车辆购置税过渡期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4]256号
  全文有效
  2004-12-29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车购税征稽处:
  现将《大连市车辆购置税过渡期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大连市车辆购置税过渡期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大连市车辆购置税过渡期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 国税发[2004]16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范围内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稽查处及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稽查所负责本辖区或规定区域内车辆购置税的征管工作。
  第二条 纳税人在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都必须先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车主身份、车辆价格、车辆合格证明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对校正常的计税价格(含最低计税价格)征税的车辆,由征收岗位的工作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同一车型因配置不同,最低计税价格不同,车辆合格证上又没有标明的车辆,应验车或查验车辆技术参数表。确认无误后在《纳税申报表》"接收入"栏内签字并填写接收日期。按要求将资料内容输入计算机,打印完税证明、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收取税款。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和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上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将完税证明 (副本)和缴税凭证第二联发给纳税人。打印车购税档案卡,将完税证明(正本)、缴税凭证存档联以及纳税人提供的全部纳税申报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存人档案袋,在《纳税申报表》"车购办"栏内加盖本科、所使用的"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后移交给档案管理员。移交时车辆档案资料不全的,由征收人员(科)负责补齐。纳税人办理完车辆登记注册后领取完税证明(正本)时,档案管理人员审核行车证和缴税凭证后发给完税证明(正本),并将行车证复印件存入档案,将车牌号码输入计算机,同时填写在车辆购置税档案资料内。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依据为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各征收单位在征税程序中应打印《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申请表》和该车相关资料传真市车购办业务科,由市车购办统一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经分管领导审批后通知各征收单位执行。具体征税程序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执行。《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申请表》由市车购办每季度汇总编辑成最低纳税额册子,以文件的形式报市局流转税处备案,问时下发各证收单位执行。
  第四条 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三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计税价格和有效证明。符合"可以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计税价格或者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缴纳车辆购置税"规定的车辆 (即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缴税的车辆),各区、市、县征收单位不办理此项业务,由市车购办征收科统一受理,并填写《纳税申报表》,表中"接收入"栏由征收科科长签字,报处长审批后,将复印件送业务科,由业务科人员按表中的最低征税额输人征税程序中,并标明"旧车"字样后征收科办理征税。
  第五条 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填写《纳税申报表》,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一)底盘(车架)发生更换的,纳税人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和新核发的机动车行车证。征税人员以正在执行的该车型最低计税价格的7o%计算应纳税额,经分管征收工作的处领导或所长批准后办理缴税,收回原完税证明(正本),核发新完税证明,并将纳税申报资料和缴税票证原件或复印件存档。在办理此项业务时,不论征税程序中是否有该车型,都要按新计算的应纳税额输入征税程序中方可征税,整个程序操作完后,再将该条删掉,以免同类车型误收。办理程序市车购办按照第四条规定执行,各所参照第四条执行。最低计税价格目录没有的车型,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以车购税档案中的缴税凭证日期为准),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以正在执行的该车型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不满2年按1年计)计算应纳税额,超过10年的,不再征税。各区、市、县所不办理此项业务,由市车购办征收科统一办理。经分管征收工作的处领导批准后办理缴税,收回原完税证明(正本),核发新完税证明,并将纳税申报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存入原车购税档案中。
  第六条 符合免税规定的车辆,由市车购办统一办理,各区、市、县征收单位不办理此项业务。
  (一)纳税人在购置以下免税车辆时,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时填写《纳税申报表》,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机构证明。
  2、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3、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主身份证明。
  5、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的自用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入境物品申请表。
  6、长期来华定居专家的自用车辆,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7、农用三轮车提供车辆合格证明。
  8、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由市车购办审批的免税车辆是已经列入免税车辆图册或已经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免税车辆文件目录的车辆,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已经下达正式批文的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此类车辆应填写《纳税申报表》须填写一式二份,提供车辆内、外观5寸照片各-张。
  征收科负责免税业务的人员和科长分别对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必要时由2人对免税车辆进行验车。对符合免税规定的车辆,接收申报资料的人员和科长均在"接收入"栏内签字,并注明免税车辆的具体依据和接收日期,然后将申报资料移交给业务科复核。业务科复核后有问题的,退回征收科;没有问题的,报给处长在"车购办"栏审批后移交征收科办理。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
  (三)上级审批的免税车辆,纳税人应提供车主、车价、车辆合格证证明,填写《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免税审批表)的有:
  1、留学回国人员的车辆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的车辆。此类车辆填写《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提供车辆内外观5寸照片三套。
  2、申请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辆图册》的车辆、进口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须填写《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提供车辆内外观5寸照片四套。
  征收科负责免税业务人员和科长分别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齐全后报业务科审核,然后报处长在表中"车购办"栏签署审核意见,报上级机关审批。待上级将送审的材料移交回来后,通知纳税人来办理,并填写《纳税申报表》后按正常程序办理。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
  第七条 退税车辆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符合退税规定的车辆,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因质量原因,在办理登记注册前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应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款发票。已经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纳税人还应该提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开具的注销登记注册证明。
  2、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提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开具的不予登记注册证明。
  3、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缴税凭证。
  (二)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以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上日期为准),按已缴税款每满一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不满一年全额退税,不满二年的按一年扣减)。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退还全部已缴税款。
  负责退税业务的工作人员和征收科科长分别对纳税人提供的全部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一致性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退税申请表"接收人"栏内签字,注明接收时间,市车购办报处长、各所报所长审批。收款员按审批意见在征收窗口直接向纳税人退还现金。纳税人的退税申请表以及提供的全部资料由市处财务科或各所财会人员归档保管。
  第八条 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需要补发完税证明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车主应到原发证税务机关查准与登报相关的车辆档案内容,然后办理登报声明作废(见挂失声明式样)。
  (二)车主办理补发完税证明时,到原发证税务机关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以下称补证申请表),同时提供车主的身份证明、刊登作废声明的完整报纸、机动车行驶证。
  (三)负责补证业务的工作人员和所长(征收科科长)分别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与该车的车辆档案进行仔细核对,确认无误后,将登报声明剪贴在申请表纳税人签字栏右侧,复印车辆档案中的纳税资料,接收人和所(科)长均在申请表"接收人"栏内签字并加盖公章(征收科暂用征税专用章代替),同时在复印的每页资料上加盖档案专用章,报市车购办业务科审核,经分管的处领导批准后,由各所(征收科)办理补发完税证明。
  第九条 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完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一)车辆过户车主应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 (以下简称变动登记表),并提供车主身份证明、《完税证明》(正本)、《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审核无误后,在登记表"接收人"栏内签字,注明接收时间,经所长或档案科长批准(所长在"车购办"栏内签字并加盖公章,档案科长在"接收人"栏内签字)将车辆档案资料输入计算机。换证人员(征收科)复核档案资料与计算机内容一致无误后,收回原完税证明,核发新完税证明(其中市车购办换证的,由征收科科长在"车购办"栏内签字并加盖公章,暂用征收专用章代替),将有关资料存档。
  (二)车辆转籍分为转入和转出。车主在办理车辆转出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登记表》,同时提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转出地车购税征管单位审核后,向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封存档案交给车主随车带走。
  车主办理车辆转入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登记表》,并提供身份证明、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落籍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核发的车辆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转入地车购税征管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审核无误后,在登记表"接收人"栏内签字,注明接收时间,经所长或档案科长批准(所长在"车购办"栏内签字并加盖公章,档案科长在"接收人"栏内签字)将转入车辆档案资料输入计算机。换证人员(征收科)复核档案资料与计算机内容一致无误后,收回原完税证明(正本),核发新完税证明(其中市车购办换证的,由征收科科长在"车购办"栏内签字并加盖公章,暂用征收专用章代替),将有关资料存档。
  转出地车购办对转出的全部档案资料进行复印留存60天。转籍过程中档案丢失、损毁的,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档案留存期内,可向车主提供留存档案,并每页加盖转出地车购税征管单位档案专用章。如发生此类问题,车主要写出补建档申请并说明丢失原因,向转出地车购办所取档案复印件,到落籍地补证建档,按第八条规定办理。
  (三)车主办理车辆变更手续时,车主应填写《变动登记表》,并同时提供车主身份证明、完税证明(正本)、新的机动车行驶证、以及其他变更证明资料。档案管理人员审核无误后,在登记表"接收入"栏内签字,注明接收时间,经所长或档案科长批准(所长在"车购办"栏内签字并加盖公章,档案科长在"接收人"栏内签字)将车辆档案资料输入计算机。换证人员(征收科)复核档案资料与计算机内容一致后,收回原完税证明(正本),核发新完税证明(其中市车购办换证的,由征收科科长在"车购办"栏内签字并加盖公章,暂用征收专用章代替),将有关资料存档。
  第十条 车辆购置税档案应包括: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退税申请表及附报资料、免税申请审批表及附报资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及附报资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及附报资料、其他有必要保存的资料。报废车辆的车购税档案可以随时清理销毁,没有报废手续的保存20年。
  第十一条 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工作由市车购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定期下发采集车辆价格信息的通知随时进行采集上报。
  第十二条 从2005年1月1日起,不再收取补证、免征的工本费。在征税程序中,原打印一般收据改为用空白纸将程序操作完,空白纸不存档。
  第十三条 本补充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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