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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3]1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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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node94//200405/t287239.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03]125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3]1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6-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3]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申请的2003年度360辆设有固定装置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期限为2003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次年2月份以前向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上报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
附件:2003年防汛专用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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