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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3]2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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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node94//200410/t287242.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03]252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3]2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12-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3]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3年第二批241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4年6月30日,过期作废。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2004年8月份以前向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上报本批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
附件:2003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2003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单位:辆

单位  

小计

猎豹CFA5022XZH

庆铃QL5470DY11ZH

庆铃TFS17HDLMZH

北京BJ5020XZH4

河北

7

3

2


2

黑龙江

5

5




上海

3

3




江苏

2

2




浙江

12

6

2


4

福建

7

7




江西

7

7




河南

13

5



8

广东

4



4


广西

12

5



7

四川

11

10

1



重庆

14

10

1

1

2

贵州

50

25

10

10

5

云南

35

20



15

陕西

27

25

2



宁夏

4

3


1


新疆

28

20

4

2

2

合计

241

156

22

18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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