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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财税〔2011〕4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到期停止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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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node94//201103/t305791.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财税〔2011〕4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财税〔2011〕4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到期停止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1-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到期停止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财税〔2011〕4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到期停止执行的通知》(财税〔2010〕12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到期停止执行的通知

  
财税[2010]第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政策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自2011年1月1日起,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统一按10%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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