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864
  • Tax100会员 28026
查看: 428|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4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415
2020-6-25 11:0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519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7〕48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4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5-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2007〕484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便于管理,保证税款及时入库,现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集中划转,返还各地,各地入库”的缴纳方式改为由国家开发银行各省(区、市)分行直接向各地税务局申报缴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于季度终了后的10日内统一计算,通知各分行,各分行向当地税务局申报缴纳。
二、具体缴纳事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同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联系确定。2007年第一季度国家开发银行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于本通知发文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6〕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税函〔1999〕4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款项划转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521号)停止执行。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