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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六章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定额扣除,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因此,如果您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住房租金支出,不论您公司是否发放房租补贴,您均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每月发放的房租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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