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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函[2005]399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地方税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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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地税函[2005]399号
文件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函[2005]399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地方税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11-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地方税收管理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5]399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地方税收管理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5]399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全省税收执法综合检查中发现一些地方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对未达起征点纳税人放松管理,税源监控不力,有的甚至出现放弃其他地方税征收等问题。为了确保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及其它税种政策的准确实施,规范个体税收征管,现就加强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地方税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管理,依法免征。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精神,切实重视对未达营业税起征点户的管理,针对征管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规范管理,促进个体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进一步提高。对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户应免征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要及时落实到位,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其他地方税收要依法征收到位,一律不得擅自免征。对未达到流转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其年销售(营业)额未达到9600元或月销售(营业)额未达到800元的,不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年销售(营业)额超过9600元或月销售(营业)额超过800元的,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在扣除其成本、费用、损失和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的基础上核定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而不得简单以是否达到流转税起征点作为征免其个人所得税的标准。
  二、进一步提高未达起征点户认定工作的透明度。主管地税机关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科学地认定未达起征点户。积极推行“阳光作业”,规范定额核定管理,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法,准确采集纳税人的经营信息,据实核定定额。对未达起征点户的认定情况,应及时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公布的具体形式、内容和时间,应严格执行省地方税务局皖地税[2005]114号文规定的统一要求。
  三、切实加强对未达起征点户的动态管理。一要规范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强化户籍管理工作,建立部门之间正常的信息交换制度;对未达起征点户应分档建立健全台帐,实行分类管理。月营业额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未达起征点户应按规定每半年办理申报一次;月营业额3000到5000元未达起征点户应按规定每季办理申报一次。二要重点加强临近起征点纳税户的税源监管。通过定期开展责任区内日常巡查、责任区外交叉巡查和分管领导重点巡查等多种方式,加强税源跟踪管理,了解掌握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月度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点的未达起征点户,应当按照规定主动向主管地税机关据实申报纳税,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要求其按正常纳税户申报纳税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未达起征点户,如其实际经营额连续两个月超过起征点的,纳税人应当主动申报调整纳税定额,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及时调整其定额,并要求其依法办理申报纳税。三要严格发票管理。加强对未达起征点户发票领购的源头控管,实行“以票管税”。若开具的发票金额超过起征点的,应按其发票开具金额金额征税。要加大对未达起征点户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发现其有为其他纳税人代开发票或转借、倒卖发票的行为,要按照发票管理法规的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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