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46
  • Tax100会员 27984
查看: 1384|回复: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20号

1432

主题

3090

帖子

9628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9628
2020-4-30 09: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3855604/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
文件编号: 财税〔2018〕120号
文件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11-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教育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鼓励创业创新,现就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本通知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四、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

                                                       2018年11月1日

点评

国家级众创空间备案免增值税税务怎么备案  发表于 2020-7-16 11:00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3855604/content.html  发表于 2020-4-30 09:1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0

主题

6452

帖子

6514

积分

专家团队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6514

2020税务高考

2020-7-16 11: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20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