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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发[2015]6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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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safe.gov.cn/zhejiang/2015/0126/346.html
发文单位: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文件编号: 汇发[2015]6号
文件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1-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
汇发[2015]6号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完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见附件),自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有关文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政许可审核权限下放后的衔接工作。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之前领取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如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至到期日。如需继续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可在《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到期日前至少30个工作日按照《指引》规定申请经营外汇业务资格;到期后不继续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缴回《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即可自动终止外汇保险业务。        

二、本通知发布前,未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到所在地外汇局或经办银行补办外汇登记手续。        

三、为便于事后管理和监测,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对辖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外汇账户进行全面清查和核对,确保各类账户信息按规定如实报送。        

四、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保险公司和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五、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

附件1: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
附件2: 指引附1 终止外汇业务备案申请表
附件3: 指引附2 废止文件

指引附1 终止外汇业务备案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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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附2 废止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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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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