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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发[2016]62号 |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股权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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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中国保监会
文件编号: 保监发[2016]62号
文件名: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股权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年7月15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股权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6]62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落实《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和提高审核工作透明度,规范保险公司筹建及股权变更行为,确保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有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注册资本方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公司官方网站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一)决策程序,包括股东(大)会决议、议案概述及表决情况等;
  (二)变更注册资本的方案,包括增(减)资规模、各股东增(减)资金额、增(减)资前后股权结构对照表(上市保险公司披露到5%以上的股东)等;
  (三)增资资金来源的声明;
  (四)股东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
  (五)中国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保险公司应在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变更有关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公司官方网站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一)决策程序;
  (二)变更股东的有关情况,包括转让方、受让方、股份数(出资金额)、股权比例等;
  (三)资金来源声明;
  (四)股东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
  (五)中国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
  三、关于新设保险公司筹建申请的有关情况,由中国保监会在官方网站或指定统一信息平台进行公开披露。
  四、投资人和保险公司按照本通知规定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发现存在不符合本办法披露要求的有关行为,经查实后,中国保监会将依据《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保险公司应当在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时提供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证明。
  六、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照保险公司管理。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XX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有关情况的信息披露公告
  2.XX公司关于变更股东有关情况的信息披露公告
  3.关于拟设立XX公司有关情况的信息披露公告


中国保监会
201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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