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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公告2018年第100号 关于进行《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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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1809/t441632.html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
文件编号: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公告2018年第100号
文件名: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公告2018年第100号 关于进行《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7-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 关于进行《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公告2018年第100号


   
   
为加快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和实施,实现海关通关全部单证无纸化和全流程线上办理,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决定:自2018年8月31日起,扩大《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范围。现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以海关电子缴税方式缴纳税款后,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我要查”相关功能下载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或向海关现场申请打印纸质《海关专用缴款书》。

二、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包括两部分,符合会计信息化相关标准的数据流文件(相关标准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以及版式文件(样例详见附件)。

三、企业、单位满足《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为依据进行会计处理并归档保管;不满足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应以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数据流文件为依据进行会计处理,并对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进行归档,同时自行打印版式文件进行归档。归档时,应建立纸质文档与对应的电子文件的关联关系。

四、参与试点的业务现场范围,由各直属海关确定,并报总署备案。

特此公告。

附件: 专用缴款书版式文件样例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

2018年7月2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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