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077
  • Tax100会员 27964
查看: 718|回复: 1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再次明确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通知 税总函〔2015〕199号

1432

主题

3090

帖子

9628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9628
2020-4-18 08:2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1555438/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税总函〔2015〕199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再次明确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4-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再次明确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通知
税总函〔2015〕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税务总局自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步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为保障系统推行工作平稳有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税机关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工作中,对于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目前不得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
  二、各地国税机关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中要切实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管理,对服务单位发生搭售设备和软件等损害纳税人利益的行为要采取必要措施严肃处理。
  三、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存量小规模纳税人,可暂继续使用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各地国税机关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工作中,要认真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等纳税服务工作,保障系统推行工作平稳有序。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4月14日

点评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1555438/content.html  发表于 2020-4-18 08:26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