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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关于源泉扣缴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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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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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31 18:5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宁河税务
标题: 【答疑解惑】关于源泉扣缴那些事儿!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jMzNDE4Nw==&mid=2650196109&idx=3&sn=8023a3a2a90adeb84556a1d260ecdd2b&chksm=88b3d089bfc4599f1a5fc9629281c4038234823918ef41fb37187b5328f362f7c3dd38ad99a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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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疑 解 惑



关于源泉扣缴那些事儿!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章源泉扣缴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税收优惠部分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9日发布了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按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此外,适用源泉扣缴的还有一种特殊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供稿:宁河税务国际税收科
制作:宁河税务纳税服务中心
编发:天津宁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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