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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贵州建工集团清产核资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3〕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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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1805955/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税总函〔2013〕60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贵州建工集团清产核资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3-10-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贵州建工集团清产核资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3〕600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贵州建工集团清产核资损失追补扣除的请示》(黔地税呈〔2013〕2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2006年清产核资待处理挂账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且发生年度至今已超过五年,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规定的“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等情形。因此,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2006年清产核资待处理挂账损失不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延长其税前扣除的追补确认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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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1805955/content.html  发表于 2020-4-16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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