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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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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6 10:4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1148899/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3-10-21
政策解读: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0/c1151884/content.html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加强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中技术转让收入计算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二、本公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业务,不作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0月21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点评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1148899/content.html  发表于 2020-4-16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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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4-16 10:4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朝花夕拾 于 2020-4-25 15:06 编辑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发文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而对于“密不可分”,文件没有规定具体的判定标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为有利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确有必要对该问题予以具体明确。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公告》规定,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是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咨询、服务和培训。而在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后所提供的咨询、服务和培训,则不应是该转让技术投入使用所必须的咨询、服务和培训。而升级型的更新维护,则应是新的技术开发项目,应在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另行备案,与原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并无必要关系。
  (二)具备条件
  《公告》规定,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2、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同收取价款。
  根据技术合同登记的有关规定,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只能是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即为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而提供的必要服务,而为产品售后、维护、升级等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不允许与技术转让合同混同,必须单独签订技术合同。在技术转让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合同,已超出了技术转让必要的技术服务与指导事项,与技术开发并无紧密关系。如果将其列为税收优惠范围,则对鼓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国家税收政策的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三、执行时间
  《公告》规定,本公告从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业务,不作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后,由于对文件存在不同的理解,因而不同地区的不同企业对该问题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并已进行了相关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为避免产生新的矛盾,本着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公告》规定从2013年11月1日起,以前已作税收处理的,可以不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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