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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颖言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 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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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小颖言税
标题: 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 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号)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2-09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jkyMTU2MA==&mid=2247507556&idx=4&sn=e46b0768de09fd8eb4f7cf6a53220900&chksm=9ba8e1d3acdf68c5315f0ca3dbe1e58d76fabc7af1da2b673c69b1a8185aae01c96dac88203d#rd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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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 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0〕61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科委,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现就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20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包括:朝阳园、海淀园、丰台园、顺义园、大兴—亦庄园、昌平园。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是指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权利人依法就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三、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3年以上(含3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和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四、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相关管理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五、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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