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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财政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有关出版物进口单位更名后继续享受“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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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10:0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012/t20201214_3634450.htm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财政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有关出版物进口单位更名后继续享受“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12-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有关出版物进口单位更名后继续享受“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办关税〔202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并商有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经公司改制并更名,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分别自2019年4月14日、2020年8月7日起,可按《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继续享受进口税收政策。
  特此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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