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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电力工业实行增值税的通知 电经[199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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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电经[1994]29号
文件名: 电力工业部关于电力工业实行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1-17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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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电力工业实行增值税的通知

电经[1994]29号               1994-01-17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电力工业企业实行增值税。为了做好增值税实施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电力工业的特点,电力工业部研究制定了《关于电力工业实行增值税的实施意见》(附件1)和《关于电力工业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补充规定》(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改革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实行增值税,有利于避免重复纳税,鼓励企业平等竞争,有利于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各单位要认真贯彻,积极落实,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按照增值税改革的要求,各单位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增值税的要求,燃料、营业、供应、财务等各部门要共同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增值税改革工作。
  2.加强纳税管理,增强纳税意识。为了保证增值税的顺利实施。各单位应调整岗位,充实人员,配备专人负责纳税管理工作。
  3.认真改革企业内部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核算体系,认真统计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确保纳税核算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根据增值税价外征收的要求,电力企业应认真研究电费、热费等的计收方式,按规定税率向用户收取增值税。同时,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发票改革和营业收费工作。
  5.切实加强对购入环节的管理。电力企业要密切注视市场动态,加强购入发票的审核管理,坚决抵制不合理收费和涨价。

  三、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增值税改革的宣传工作,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财税部门的支持,自觉接受税务征收机关的监督。执行中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附件1:
关于电力工业实行增值税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电力工业实行增值税。为了做好增值税的征收交纳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电力工业的生产特点和核算体制,现就电力工业实行增值税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纳税范围

  电力工业企业销售货物(如销售电力、热力、修造产品、销售材料等)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应交纳增值税。
  企业在纳税时应按规定准确划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纳税范围。对企业从事服务、运输、金融、建筑、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等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交纳营业税。

  二、适用税率

  根据《条例》规定,电力企业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如下∶
  1.电力产品,税率17%;
  2.热水、热汽等热力产品,税率13%;
  3.修造及其他产品,按《条例》规定税率13%或者17%;
  4.其他货物销售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17%;
  5.企业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三、纳税单位

  根据电力工业的生产特点和核算体制,电力企业应按以下原则区别不同情况确定纳税单位:
  1.电力产品
  (1)电力企业集团、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由电厂、供电局、电力公司分别交纳。
  发电厂从量预征,按厂供电量计算,定额税率为每千瓦时4元;
  供电局从率预征,按销售额计算,征收率为:山东、广东省电力公司征收率2%;海南省电力公司征收率1%;其他电力公司征收率3%。
  电力公司依据全网汇总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及预征税额,计算全公司的应纳税额及公司本部的应补(退)税额,进行统一结算。
  (2)实行独立核算的集资电厂(机组)、中外合营电厂、实行试生产的电厂(机组)及退役机组,按照上网电价确定的电力销售额,依照税率17%和进项税额计征。
(3)非电力公司所属的其他电力企业(如小水电、小火电、企业自备电厂、趸售电网、农电企业等),依照税率17%计征。
  2.热力产品
  (1)电力公司所属企业生产销售的热水、热气等热力产品,由发电厂统计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由电力公司统一计税。
  (2)实行独立核算的热电厂(或供热机组)生产销售的热力产品,应按照供热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和实际取得的销售额单独计税,由电厂就地缴纳。
  3.修造产品
  由修造企业依照规定的税率计税,就地交纳。
  4.其他产品及劳务等
  由所在企业按规定的税率计税,就地交纳。

  四、计税方法

  根据电力企业的核算特点,计算增值税的具体方法如下:
  1.电力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力、热力产品
  (1)发电厂:
  预征税额=厂供电量×定额税率
  (2)供电局:
  预征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3)电力公司:
  全公司应纳税额=全公司电热产品销项税额-全公司电热产品进项税额
  电力公司应补(退)税额=全公司应纳税额-发电厂、供电局预征税额
  全公司电热产品销项税额=电力销售额×17%+热力销售额×13%
  2.其他应税产品及劳务
  除电力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力、热力产品外,其他电力企业及其他应税产品和劳务(包括实行独立核算的电厂或机组、实行试生产的电厂、退役机组;趸售企业、农电企业、修造企业;其他应税产品及劳务等),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为纳税单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率
  进项税额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按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确定。

  五、纳税方式

  1.电力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等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单位的认定和登记,并按规定定期申报纳税。发电厂、供电局等每月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当月税额;电力公司应于次月底前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上月税额。
  2.电力企业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考虑到电力企业的实际情况,一般可按每月交纳两次确定。
  3.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电力生产的特点,电力企业增值税应按应收销售额计税,按实收销售额交纳。

  六、进项税额的计算

  1.进项税额的范围
  电力企业的进项税额,应按《条例》等规定的范围计算。进项税额包括电力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全部增值税额,按以下方法确定:
  (1)购进燃料、材料、备品等货物应按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算;
  (2)进口货物应按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算;
  (3)购进免税农产品,应按买价的10%计算进项税额;
  (4)电网购入电量(包括网间互供电量、电厂上网电量等)按送电方开具的电费结算单据和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增值税计算。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2.进项税额的统计
  (1)电力企业都应健全会计核算体系,建立增值税明细帐,详细统计进项税额。企业统计的进项税额应与有关凭证、帐目定期核对,据以作为计算增值税的依据。
  (2)按照《条例》规定,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电力企业应认真予以区分和分摊。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之间、应税项目之间(如同一电厂内不同机组之间等),进项税额应按实际耗用比例分配。
(3)电力分司所属电力生产企业的电力、热力进项税额,由发电厂、供电局等分别归集核算,并定期结转电力公司统一扣税,不得就地抵扣预征税额。发电厂、供电局等基层单位应认真归集体单位进项税额,并按规定填写《电力企业增值税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统计表》,于每月末十日内报送电力公司,抄送当地税务征收机关;电力公司应于次月底前对基层单位报送的进项税额统计表进行审核、汇总,编制全网的增值税计算表,据以计算应补(退)的增值税。

  七、销项税额的计算

  1.根据增值税改革的要求,电力企业应相应改革电费、热费等的计收方式,按照增值税实行价外征收的规定,电力企业应收的电(热)费等应分别价款和税额同时向用户收取,税额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率收取。
  2.电力企业的销项税额是企业实际向用户收取的增值税额,应按规定的增值税率和实际销售额计算。
  3.电力公司的电力、热力销项税额,由电力公司所属企业就地分别归集核算,并结转电力公司统一计税。电力销项税额由供电局归集,热力销项税额由热电厂归集,电厂、供电局每月应编报《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计算表》,将销项税额报送电力公司。
  4.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电力企业向用户收取电费、热费等时,应按规定向用户开具统一的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的格式,由电力公司与当地税务机关协商确定,可按以下方式办理:
  (1)采用手工抄表收费的单位,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方便用户,可将原电(热)费单据附后作为明细表;
  (2)采用计算机收费的单位,由供电局与当地税务机关联系,使用统一规定的机外税票;
  (3)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不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用户,应开具普通发票。
  (4)为有利于增值税在电力生产各个环节的实施,电网之间互供电量、电厂上网电量、电网趸售电量,送电方均应向受电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5.按照增值税发票的要求,电力企业应取得付款单位的税收登记号码。

  八、几个具体问题

  1.关于一九九四年初库存存货的扣税问题。电力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明年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做好库存存货的统计工作,待国家明确处理办法后,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
  2.关于收回陈欠电费的纳税问题。电力企业收回九三年及以前年度的电(热)费,仍按产品税办法进行清算。
  3.关于互供电价及上网电价问题。实行增值税后,电网间互供电价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送、受电双方协商解决;上网电价原则上不予调整。
  4.关于减免税还贷问题。实行增值税后,电力企业原来实行的产品税办法和减免税还贷办法终止执行。减免税还贷政策形成利润应继续用于还贷,具体方法另行研究确定。

  九、几点具体要求

  1.电力企业要认真贯彻《条例》及有关规定精神,严格按照《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积极做好增值税改革工作。
  2.电力企业要适应增值税改革的需要,调整岗位,充实人员,加强企业的纳税管理。电力公司应配备专人负责纳税管理工作,发电厂、供电局应指定专人负责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核算和统计工作。
  3.电力企业要认真研究改革内部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核算体系。同时,加强对购货发票的审核管理,对于国家规定应予纳税的货物和劳务,应认真稽核、统计其进项税额,确保扣税的及时和完整。
  4.电力企业要加强对燃料等购入环节的管理,密切注视市场动态,抵制不合理收费和涨价,保证增值税改革的顺利实施。
  5.电力企业要积极做好增值税的交纳工作,严格依法纳税,认真接受税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应积极向税务部门和主管部门反映。

附件2:
关于电力工业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补充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电力工业企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增值税。为了规范电力工业企业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方法,保证增值税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结合电力工业企业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

  为了正确核算增值税的计交情况,电力企业应设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设置多栏式明细帐。“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借方一般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等专栏;贷方一般应设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贷方还应增设“出口退税”专栏。
  按照规定独立核算的电力公司,增值税实行发电和供电两个环节预交、电力公司结算的办法。为了便于电力公司统一计税和发电厂、供电局分别纳税,“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应增设以下专栏:
  (1)发电厂、供电局等基层单位。“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应增设“结转销项税额”专栏;贷方应增设“结转进项税额”专栏。反映发电厂、供电局向电力公司结转的电力、热力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增设“预交税额”专栏反映,发电厂、供电局按定额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应交的增值税。
  (2)电力公司。“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增设“结转进项税额”专栏;贷方增设“结转电力销项税额”、“结转热力销项税额”专栏,核算发电厂、供电局等向电力公司结转的电力、热力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借方增设“预交税额”专栏,核算发电厂、供电局按规定应预交的增值税。
  帐户示范格式如附表。

  二、核算方法

  (一)核算方式
  电力企业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执行。根据电力工业企业的生产特点和核算体制,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按以下原则组织进行:
  1.电力、热力产品增值税。实行电厂、供电局预交,电力公司结算。平时由电厂、供电局等基层单位分别组织进行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核算,月末编报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统计表,结转报送电力公司,由电力公司统一计算全网应交增值税和应补交的增值税。电厂、供电局的电力、热力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发现不实的,由电厂、供电局就地调整补税,有关调整税额再结转电力公司。
  2.除电力、热力产品以外的修造企业应税收入及电力生产企业的其他应交增值税收入,由电厂、供电局、电力公司等单独计算交纳增值税,并对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交税额、已交税额等进行全面的会计核算,不应由电力公司进行统一清算。电力生产企业应将电力、热力产品与其他应税产品(或劳务)分别列帐核算。
  3.实行独立核算的集资电厂(机组)、试生产电厂、退役机组等,应由电厂单独计算交纳增值税,不应由电力公司统一清算。其进项税额或销项税额,凡与电力公司所属企业能够直接区分的应直接区分,不能直接区分的应按规定进行分配。
  4.电力公司及所属电厂、供电局等基层单位从外单位(包括电网内实行独立核算的电厂、多种经营企业、关联公司等)购入燃料、原材料、电力等货物或劳务,都应按国家规定取得增值税统一发票,并详细审核其进项税额是否符合规定。企业将购进的货物(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时,应按规定分摊进项税额。
  5.电力企业销售电力、热力、修造等产品及劳务时,应按规定区分购货方,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并按规定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时,应视同对外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二)会计处理方法
1.进项税额的核算
  (1)企业购入燃料、原材料、电力等货物(或劳务)时,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借记“燃料”、“原材料”“生产费用”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科目。
  (2)企业购入进口货物或免税农产品,应按海关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或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核算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或购入货物(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如集体福利)时,按发票注明税额直接计入固定资产价值或货物(劳务)成本,不列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购入时借记“固定资产”、“原材料”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领用时,借记“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
  (4)企业将购进货物(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以及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按比例分配进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销项税额的核算
  (1)电力企业销售电力、热力等产品(或劳务)时,应按规定将货款分解为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额,按实际收取或应取得的全部货款,借记“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规定税率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科目。
  (2)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或免税项目时,应视同销售,按货物成本及按规定计算的增值税额合计数,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增值税,应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货物成本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3.应交、已交增值税的核算
  (1)发电厂、供电局按规定的定额税率(或征收率)计算上交电力产品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发电厂、供电局等其他应税收入的增值税以及实行独立核算的电厂、修造企业等计算上交增值税时,借记“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及预征税额的结转
  实行独立核算的电力公司、电厂、供电局待基层单位每月末应按规定编制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统计表,将有关电力、热力的税额结转电力公司。会计处理办法如下:
  (1)电厂、供电局等基层单:
  a.电厂、供电局等每月末应根据交增值税明细帐进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转出栏的差额列帐通知电力公司。借记“内部往来”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结转进项税额)”科目。
  b.供电局每月末应根据应交增值税明细帐销项税额栏的累计数,列帐通知电力公司。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结转销项税额)”科目,贷记“内部往来”科目。
  c.热电厂每月末根据当月热力产品增值税销项税额栏累计数,结转电力公司。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结转销项税额)”科目,贷记“内部往来”科目。
  d.电厂、供电局每月向电力公司结转当月预征税额时,应按发电、供电环节应交增值税,借记“内部往来”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预征税额)”科目。
(2)电力公司
  a.根据电厂、供电局等每月结转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结转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内部往来”科目。
  b.根据供电局、热电厂结转的电力、热力销项税额,借记“内部往来”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结转电力销项税额、结转热力销项税额)”科目。
  c.电厂、供电局每月末结转预征税额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预征税额)”科目,贷记“内部往来”科目。  经上述结转后,电厂、供电局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预征税额栏目均已结转到电力公司,贷方余额即为电厂、供电局应交未交的税金;电力公司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已经包括全公司电力、热力所有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及电厂、供电局的预征税额,贷方余额即为公司本部应交未交税金。

  三、报表

  1.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根据增值税改革的要求,电力企业应增设“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会工02表附表1),各电力公司应严格按财政部制定的报表编报。为明晰反映电力公司内部增值税的计算过程,电厂、供电局等基层单位可按下列格式填报。本表互相关系如下:
  10行=1行+8行-9行
  8行=(2行+3行+4行)-(5行+6行+7行)
  2.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统计表
  为了保证电力企业增值税的正确计算和按时交纳,按照国家税务局印发的《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电厂、供电局除申报纳税外,每月末应向电力公司编报《电力企业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统计表》,并将该表抄送当地税务征收机关。为了统一填报口径,保证填报质量,现就有关项目填列方法规定如下:
  (1)各单位应严格按国家税务局印发的统一格式填报,每月填报一次,一式三份,一份留编制单位存查,一份报当地税务机关,一份报电力公司据以计税,具体报送日期由各电力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为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严肃性,每月报出时,应由单位财务负责人进行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
  (3)各单位填报时,一律按当月实际数口径填报,报表所列数据应严格与有关帐目进行核对,并保证帐表一致。在电厂、供电局等基层单位填报报表的基础上,各电力公司每月应进行汇总,据以计算本公司的增值税。在编报过程中,如发现以前各月数据填报有误,可在调整帐目的基础上对本月报表进行调整。
  (4)具体项目填报方法如下:
  ①纳税人登记号。按照当地税务机关核准的纳税登记号码填列。
  ②企业类型。分别按“发电”、“供电”、“其他”三类填列。
  ③销项各项目,应分别按发电、供电预征税额及电力、热力销项税额填列。
  a.厂供电量。按当月实际厂供电量填列。
  b.销售额。热电厂按当月热力销售收入、供电局按当月电力销售收入实际数填列。
  c.定额税率或征收率。按规定的发电、供电环节税率及电力、热力增值税率分别填列。
  d.税额。分别填列发电、供电环节预征税额,及电力、热力销项税额。
  ④进项各项目,应分别按不同增值税率的进项税额填列。
  a.本期发生额。按“应交增值税”明细帐进项税额栏目当月实际数填列:
  b.免税货物用、非应税项目用、非常损失、进货退出及折让项目,按“应交增值税”明细帐进项税额转出数额填列。
  c.本期抵扣税额。按“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当月结转“进项税额”栏实际数填列,反映实际结转电力公司的进项税额。
  ⑤税款征收各项目,反映电厂、供电局当月电力产品发电、供电环节增值税的应交、已交、欠交情况。“累计欠税额”项目填列企业累计欠交的电力产品增值税。
  ⑥“本期发票使用份数”填列企业当月实际开出的增值税发票份数;“本期所购进项税额份数”填列企业当期实际取得的进得的进项税额增值税发票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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