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468
  • Tax100会员 27964
查看: 608|回复: 0

税总函〔2015〕2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及减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8310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8310
2020-5-28 12:32: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1805/t20180509_1739371.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税总函〔2015〕221号
文件名: 税总函〔2015〕2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及减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5年04月28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及减资所得税处理的请示》(苏国税发〔2014〕16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号)相关规定执行。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减资(股权回购)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4月28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