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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2020年4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2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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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0 14:2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7673/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税总函〔2020〕5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2020年4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3-20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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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2020年4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20〕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税务总局决定延长2020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4月20日延长至4月24日;湖北省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由湖北省税务局依法明确。

二、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遵照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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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7673/content.html  发表于 2020-4-10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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