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40
  • Tax100会员 27961
查看: 1150|回复: 0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2007年第14号公告 海关总署2007年第14号公告--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享受黄金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5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52317
2020-7-5 12: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804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文件编号: 海关总署2007年第14号公告
文件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2007年第14号公告 海关总署2007年第14号公告--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享受黄金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07-03-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2007年第14号公告--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享受黄金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2007年第14号公告


  2003年,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黄金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免征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公告(海关总署2003年第29号公告)。其中明确黄金伴生矿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税则号列26030000(铜矿砂及其精矿)的黄金伴生矿,同时作出了相关管理规定。

  根据上述关于黄金和黄金矿砂的进口税收政策和近年来我国铅工业发展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经研究,自2007年4月1日起,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享受黄金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中所含的黄金价值部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非黄金价值部分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述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铅矿砂及其精矿是指税则号列26070000项下的货物。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向海关申报进口上述铅矿砂及其精矿时,其中所含黄金价值部分的商品编码应填报为2607000001,非黄金价值部分的商品编码应填报为2607000090.

  三、其他相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2003年第29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