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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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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04836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国税函[2004]17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1-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国税函[2004]17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黑国税函[2004]17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黑国税函[2004]17号
  全文有效
  2004-01-15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转发给你们,各地接此通知后,抓紧对本辖区内个体双定户因2003年1月1日以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应免征而实际已征收的税款进行清查,在核实无误后应按照规定的税款退还程序予以退还。
   因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而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时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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