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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预申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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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01746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预申请”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7-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预申请”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预申请”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6-7-1
  

  尊敬的纳税人:
  全面推开“营改增”以来,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求大幅度增加,为了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满足您多元化办税需求,内蒙古国税系统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行代开专用发票网上预申请业务。纳税人通过互联网注册认证并登录后,填制提交《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主管税务机关核对通过申报单后,办税人员既可以在窗口,也可以通过自助代开终端,完成税款预缴和发票打印。网上预申请可以大大缩短代开专用发票业务办理时间。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预申请业务办理程序为:
   一、纳税人注册并登录“内蒙古国税纳税服务平台”(http://zhbsfw.nm-n-tax.gov.cn/),进入“办税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预申请”模块;
   二、在首次使用该模块时,需填写纳税人和代开专票经办人信息;
   三、填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录入购货单位信息、发票明细和计算预缴税款后,通过互联网将申报单提交主管税务机关核对;
   四、已签订三方协议的纳税人,持身份证和已通过核对并打印出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可以在自助代开终端上预缴税款并开具发票;
  纳税人也可以持《税务登记证件》,由办税服务厅窗口核对已在网上提交的申报单,预缴税款并开具发票;
   五、专用发票代开成功后,需要将发票五、六联和签字盖章的申报单交窗口留存。
   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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