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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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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文日期: 2020-03-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0.3.4
  2020年3月4日,省级人社、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将文件政策简述如下:
  一、减免政策执行期限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免征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至4月。减免政策不得延后执行且月份要连续连贯计算。
  减免政策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三项社会保险费中的单位缴费部分。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费款所属期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实施费款所属期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二、关于减免政策具体适用对象
  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为各类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为各类大型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三、关于参保企业划型
  各地按照人社部发〔2020〕11号和云人社发〔2020〕11号文件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划型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一致。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省人社厅根据最终企业划型名单、省统计局提供的各类社会组织名单、省委编办提供的事业单位名单等数据信息,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增加相应标识,并按减免政策进行参数维护。
  凡属于省统计局和银保监局信息共享提供的大型企业名单信息,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律不允许更改。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作变动。参保单位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提起变更申请,经核实认定后符合条件的,调整企业类型及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四、关于减免流程
  减免过程中,不需要企业另行提出减免申请,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符合免缴政策的,2020年2月当期单位部分不再缴纳;符合减半征收政策的,单位按重新核定后的单位应缴额进行缴纳;2020年2月个人部分按政策规定缴纳。
  五、关于2月份已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2月份企业(单位)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一律作退费处理,保费的清退不需要企业(单位)提出申请。
  六、关于缓缴处理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经州市汇总上报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实行延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符合缓缴条件的,可在享受延缴政策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在缓缴期满时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各地要严格把握缓缴条件,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同时缓缴由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缴费部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经批准缓缴的单位名单及缓缴实施期限、企业划型等相关信息提供同级税务部门。
  七、关于延缴处理
  受疫情影响缴费有困难的企业,在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可延期缴纳疫情期间三项社会保险费。延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参保单位须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将延缴期间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一次性缴清,延缴期限不得跨年。参保单位在延缴期满时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经报备延缴的单位名单、企业划型、延缴金额及延缴实施期限等相关信息提供同级税务部门。
  八、关于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政策
  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九、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十、关于参保人员个人权益保障
  减免、缓缴、延缴政策执行期间,参保单位仍应依法依规及时申报人员增减、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等社会保险业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记录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确保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对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实施缓缴的,缓缴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以及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或职工家属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十一、关于基金调剂和预算调整
  在实施企业职工养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前,因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造成养老保险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有困难的州市,可按规定申请调剂。同时,根据政策执行情况,做好2020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调整工作。
  十二、工作要求
  一是抓好组织实施。二是加强风险防控。三是做好政策效果统计。四是加强政策宣传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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