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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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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云地税发[1995]155号 |
文件名: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地税发[1995]155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5-09-26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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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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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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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5]155号
全文有效
1995-09-26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再转租取得的全部租金收入和价外费用,对其支付的租金费用不得扣除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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