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048
  • Tax100会员 28064
查看: 509|回复: 0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国税进〔2005〕14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334
2020-7-18 11: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浙国税进〔2005〕14号
文件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国税进〔2005〕14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5-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进〔2005〕14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进〔2005〕14号
  全文有效
  2005-05-31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5月1日起,凡出口商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只需持相关材料及一式二份《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份交国税机关,一份出口商留存),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无需再打印出口退税登记证正、副本。
  二、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办理认定手续完毕后,需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第三页“企业名称”左上方加盖红色“出口退(免)税已认定”章戳,并在戳印上填写年月日;若出口商发生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情况,则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后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第三页“企业名称”右上方加盖蓝色“出口退(免)税已注销”章戳,并在戳印上填写年月日。
  三、“出口退(免)税已认定”章尺寸为长4CM,宽1.2CM,分两行,上一行为“出口退(免)税已认定”,下一行为“ 年 月 日”,注销章与此类同,字体为宋体5号字,由各地自行刻制。印章模型如下:
  
  出口退(免)税已认定
  

  出口退(免)税已注销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