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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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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
文件名: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缴纳期限的公告 |
发文日期: |
2011-12-21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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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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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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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缴纳期限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全文有效
2011.12.21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契税缴纳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契税限缴期限公告如下: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房屋、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机构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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