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具体操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指定专门部门或岗位负责对《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开具、保管等工作。并对《税务证明》的领发、保管、填用、作废、损失处理及检查等各个环节比照一类票据进行管理。
二、对不予征税或减、免税项目,应报分局局长或其授权的部门进行审核或复核。
三、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务证明》后,应在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原件)上加盖“税务证明已开出”章,避免重复开具《税务证明》。
四、《税务证明》和“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发生遗失、被盗等情形的,应及时向市局报告。填用作废的全份证明在销毁前就号码、数量等编制清册,按规定程序销毁。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次年1月15日之前向市局报送上一年度出具《税务证明》的情况。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一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废止
国税发[2008]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规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管理,税务总局制定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出具,是强化国际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各地税务机关应在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或岗位指定专人,负责《税务证明》的管理工作。
二、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税务证明》的出具和管理工作。
三、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2.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doc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 .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