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4 11:18:08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进[2002]7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国税进7号
状态:全文失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030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文件所附《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由退税分局印发。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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