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进[2002]7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国税进7号
状态:全文失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030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文件所附《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由退税分局印发。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