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四字[2000]10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的请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的请示
新地税四字10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4月 26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精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特别消费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通知》(新政传96号)精神,大力支持自治区教育文化事业的发展,确保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全面、及时、足额征收,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就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问题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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