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所字[2001]29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和纠正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和纠正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所字2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和纠正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5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接到通知后,立即行动,全面清理,对税务机关制定的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在7 月 31 日 前务必清理、纠正完毕。不在执行;对各级政府制定的此类规定,应提请政府在7 月 31 日 前纠正;并将清理、纠正情况分别填表,于8月5日前上报区局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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