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四字[1998]22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四字2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
附件:国税发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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