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4 10:50:39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进[2004]40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40号
状态:全文废止或失效

   
浦东新区税务局,市财税二、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12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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